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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010期 20230113 內政篇
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 項目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基本費 未滿二百平方公尺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基本費 二百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基本費 一千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基本費 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施測費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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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鑑界複丈費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三千五百 | 四千 | 一千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五個點,以五個點計。 |
二 | 土地位置或他項權利位置勘查費 | 五百 | 五百 | 五百 | 五百 | 五百 | 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
三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四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五 | 土地界址曲折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六 | 未登記土地複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七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複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八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九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複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附註:
一、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項次四及項次五,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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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010期 20230113 內政篇
附表二 建物第一次測量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 項目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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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 四千 | 以整棟建物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一千 | 一、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二、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
二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 辦理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二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八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
三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 辦理 |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 對費 | 二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 圖數值化作業費 | 六百 | 一、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二、以每建號為單位。 |
附註:
一、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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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010期 20230113 內政篇
附表三 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項次 | 項目 | 項目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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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物合併 | 複丈費 | 四百 |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四百 |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 ||
二 | 建物分割 | 複丈費 | 一千 |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八百 |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 ||
三 | 建物部分滅失 | 測量費 | 一千 | 一、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二、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 丈費。 |
轉繪費 | 八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
四 |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
五 |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全部滅失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附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如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第1項及第266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得由申請人於10年內請求退還規費。>>>
[退費申請書表下載]
種類 | 價格(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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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樁 | 45元(大)、35元(小) |
鋼釘 | 10元(大)、 5元(小) |
水泥樁 | 50元 |
附註:
一、埋設界標目的
1.便利土地權利之行使。2.減少日後界址之爭議。3.作為複丈管理之依據。
二、埋設界標原則
界址點位位在泥土地面者,應埋設塑膠樁;位於水泥柏油等硬質地面者,埋設鋼釘;位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埋設鋼釘。
界樁埋設於平坦地、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應沒入其中;界標埋設於山坡地者,得露出地面10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