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第 2 條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項目 | 費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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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