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偽冒不動產抵押貸款或移轉的情形,內政部自105年10月31日起,推出「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民眾可上網或就近至任一地政事務所免費申請後,只要名下已登記的不動產被移轉、設定抵押或書狀補給時,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或權利人,民眾就能即時掌握不動產權利異動的資訊。
一、服務內容: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及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登記案件。
二、適用對象: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 (市) 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 (市) 為單位分別填寫。
3.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4.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 (應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5.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或被授權人之授權證明文件 (須依法公證或認證;如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附案存檔。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數位櫃臺系統網址)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1.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申辦登記同時得填具申請表(其簽章應與申辦登記之簽章相同)併同申請本服務,可免再親自至登記機關臨櫃申請。
2.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不動產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通知方式:本項服務提供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二者併行等3種通知方式。
*免責聲明
一、本服務純屬便民措施,運用自動化系統發送登記案件訊息,內容僅供參考,若因系統異常無法順利通知,敬請見諒。本服務不影響登記之法律效力,如有登記案件之相關疑義,請逕洽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諮詢。
二、本服務之作業程序及項目若有異動,將公布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網頁,不另行通知。
三、本服務如因網路中斷或系統故障等現象,造成申請人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損失等情形,對於申請人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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