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據時期二仁溪下游河川改道,導致沿岸土地流失距今已接近百年,依據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因此,流失的土地倘日後再浮覆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以主張回復產權登記。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在92年11月17日重新公告二仁溪下游段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該範圍線外之土地即達成回復事實之狀態,因此依照民法的規定,土地權利人可在公告日起15年內(即107年11月16日前)儘速向本所提出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避免因逾期而發生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拒絕給付之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