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法第12條規定,經原所有權人或繼承人證明為其原有者,可申請回復所有權。而本所基於為民服務之理念,主動協助民眾取回所有權,而時隔多年經分析將面臨下列問題: |
(1) 法令限制: |
A、 |
時間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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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權利人應於公告日起15年內(即107年11月16日前)提出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避免因逾期而發生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影響個人權利。 |
B、 |
程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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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98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92號令,登記機關不須主動通知回復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之原所有權人申請復權登記。 |
C、 |
資料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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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年7月24日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限制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資格為當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增加民眾申調戶籍資料釐清繼承人困難。 |
(2) 執行問題: |
A、 |
資訊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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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土地滅失之時間年代久遠,多數權利人皆不知此項訊息,未能於時效內申請回復所有權。 |
B、 |
繼承複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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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有權人多已死亡,其繼承人或星散或不明,且涉日據時期、民法修正前後繼承法令規定複雜,不易釐清他繼承人身分及繼承資格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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