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請填妥買賣契約書正、副本(正本並依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票)至不動產轄區稅捐稽徵處,辦理土地增值稅及建物契稅申報程序,並查註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房屋稅。 |
| | 申請人需檢附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
- 買賣契約書正、副本(正本並依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票)各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申請人(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擇一)各1份。
- 義務人(出賣人)印鑑證明1份或持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由地所專人核對身分。
- 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稅單完稅證明(查註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房屋稅)。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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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書表下載:-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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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書表填寫範例:-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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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處理期限:3天。 |
| | 地政規費(以新臺幣計):- 登記費用:土地部分按土地面積*權利範圍*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一計徵,建物部分依契稅繳款書核定契價之千分之一計徵。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
- 書狀費用:每張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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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註:-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外縣市請利用各地政事務所代收代寄服務措施。
-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 買賣雙方為2親等身分者,需先至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設籍本市之納稅義務人,可至本市國稅局及所轄分局、稽徵所「跨轄區」申辦)。
- 買方應於買賣案件辦竣登記後1個月內依規定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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