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或由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由地 所專人核對身分)。 |
| | 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設籍本市者,可至本市國稅局及所轄分局、稽徵所「跨轄區」辦理遺產稅申報程序。 |
| | 持申報完畢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轄區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 |
| | 申請人需檢附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1份。
- 登記清冊1份。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須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倘無法檢附,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須先至稅捐稽徵處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印花)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或由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由地所專人核對身分並檢附。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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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書表下載:-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分割協議書。
-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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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書表填寫範例:-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分割協議書。
-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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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處理期限:3天。 |
| | 地政規費(以新臺幣計):- 登記費:土地部分按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被繼承人死亡當期申報地價之千分之一計徵,建物部分依房屋現值之千分之一計徵。
- 書狀費:每張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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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註:-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或請利用各地政事務所代收代寄服務措施。倘不動產標的跨本市2所以上地政事務所管轄者,則可擇任一轄區所跨所受理申請。
- 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拋棄文件正、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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