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請人需檢附文件: - 建物測量與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身分證明文件。
- 建物使用執照與竣工平面圖或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證明文件(水、電、門牌或稅籍證明等)。
- 若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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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件後排定測量日期、時間與承辦員,請申請人準時到達現場(轉繪者請先連絡承辦員是否須去現場)。 |
| | 承辦員繪製測量成果圖後,通知申請人前來核對測量成果圖並認章。 |
| | 將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複丈與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移送登記課,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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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表下載: | |
1.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
2.建物測量申請書。 | |
3.建物測量申請書附表。 | |
4.建物登記申請書。 | |
| 地政書表填寫範例: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案件處理期限:&- 測量課:15天。
- 登記課:3天(依法公告15日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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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規費(以新臺幣計): 1. 複丈費用: - (1) 依竣工圖轉繪者:計收位置圖轉繪費每建號200元,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200元。
- (2) 依實地測量者: 計收位置圖測量費每棟4000元,平面圖測量費每層每單位 (50平方公尺)800元,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點我試算:具使用執照、無使用執照)
2. 登記費用: - (1)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按使用執照工程造價千分之二計徵。
- (2)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千分之二計徵。
3. 書狀費用:每張80元,或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申請免繕狀。 |
| | 備註:可利用各地政事務所代收代寄服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