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登記案件需辦理公告作業?
解答
1.土地總登記案件:公告期間為15日。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公告期間為15日。
3. 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
4. 會社或組合土地更正登記案件:應通知國有財產署並公告90日。
5. 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無法檢具原權利書狀時:依土地法第79條規定公告30日。
6.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補給:公告期間為30日。
7. 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個月。
8.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農育權或登記:公告期間為30日。
9. 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個月。
10. 另有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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