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解答
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1.登記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台幣1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千分之2繳納。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2繳納。
(3)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1繳納。
(4)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1繳納。
(5)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1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2.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台幣80元。但因逕為分割、地籍圖重測或土地重劃等,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費。
3.、逾期聲請之登記罰鍰─登記之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若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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