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如何申請辦理變更編定?向哪一機關提出申請?要檢附何種文件?
解答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使用地變更,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
二、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
洽詢電話:697105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