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可以跨所辦理登記案件嗎?
解答
除簡易登記案件(抵押權全部塗銷、住址變更、姓名變更、建物門牌變更、書狀換給、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之更正登記等6種)外,逐年擴大辦理跨所登記案件項目,皆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實施日期 | 新增跨所項目 |
101年6月1日 | 抵押權全部類型案件 |
103年2月10日 | 預告、塗銷預告、拍賣登記案件 |
104年7月1日 | 贈與、夫妻贈與、交換(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辦理者除外)、持分分割、持分合併及不涉及測量之標示變更登記案件 |
105年2月1日 | 買賣(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除外)、繼承、分割繼承、遺囑繼承、判決繼承、和解繼承、調解繼承(繼承案件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所管轄)、遺贈、信託相關登記(信託、受託人變更、信託內容變更、塗銷信託、信託歸屬及信託取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至少需一筆標的為受理所管轄)、抵繳稅款、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夫妻聯合財產更名、酌給遺產、遺產清理人及塗銷遺產管理人登記案件。 |
106年6月15日 | 和解移轉、和解塗銷、判決移轉、判決塗銷、調解移轉、調解塗銷。 |
106年6月15日 | 耕作權期間屆滿、典權回贖除斥期滿、存續期間變更、地租變更、轉典、權利合併、地上權期間屆滿、存續期間屆滿、回贖、設定目的變更、預付地租情形變更、使用方法變更、讓與或設定抵押權限制變更、絕賣條款變更、典物轉典或出租限制變更、絕賣、終止、法定塗銷、農育權期間屆滿。判決設定、和解設定、調解設定、判決回復所有權、和解回復所有權、調解回復所有權。法人合併、法人分割、法人收購 、改設醫療法人。管理者變更、破產管理人登記、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撤銷、回復、賸餘財產分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