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現值調整原則及作用
解答
1.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原則)
...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
前項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定
之。但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
前項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定
之。但應逐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2.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公告土地現值作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
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
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