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
繼承權與應繼分之認定標準,應以繼承開始當時之法律或習慣定之。
(一)光復前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1、家產之繼承順序:家產就是戶主財產,即被繼承人係戶主身分,其生前之財產屬於全家共有。
(1)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同一戶內之男性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者,均分繼承之。
(2)指定之財產繼承人:被繼承人無男性直系卑親屬時,得於生前或以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家產及繼為戶主。
(3)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無上述之繼承人時,得由親屬會議選定。
2、私產之繼承順序:私產就是非戶主財產,即家屬之財產。
(1)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無論男女、嫡庶、婚生子、私生子或養子女皆有繼承權,其應繼分為均等。
(2)配偶:無直系卑親屬時,由第2順位之生存配偶單獨繼承遺產。
(3)直系尊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親等之人則為共同繼承人,其應繼分為平均。
(4)戶主:無上述直系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時,由戶主繼承。
(二)光復後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1、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
(1)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男女皆有繼承權(包括胎兒)其應繼分為均等。(但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養子女為婚生子女之一半。)
(2)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父母共同繼承。
(3)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如無第1、2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4)祖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2、3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祖父母共同繼承。
2.配偶及其應繼分:
(1)與第1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均等。
(2)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則為單獨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