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拋棄繼承權者應如何辦理拋棄?
解答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https://ksy.judicial.gov.tw/tw/cp-5655-279153-1c623-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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