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實施後,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限制?
解答
依修正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