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實價登錄?
解答
1.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應由買賣雙方於申請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預售屋已經由代銷業在契約屆滿時申報過的案件亦同。若登記原因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雖有產權移轉,但無須申報登錄。
2.租賃案件:透過不動產經紀業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轉租案件:租賃住宅包租業(簡稱包租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內容。
3.預售屋案件:透過代銷業者成交之預售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若是建商或地主自行銷售之預售屋, 則等到房子蓋好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依買賣案件之規定申報登錄。
4.預售屋解約案件: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2.租賃案件:透過不動產經紀業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轉租案件:租賃住宅包租業(簡稱包租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內容。
3.預售屋案件:透過代銷業者成交之預售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若是建商或地主自行銷售之預售屋, 則等到房子蓋好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依買賣案件之規定申報登錄。
4.預售屋解約案件: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